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所属分类法律 > 劳动工资 |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 法律性质新发布 |
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 时 效 性有效 | 最新字号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
公布日期1989-09-30 | 施行日期1990-01-01 | 当前版本1989-09-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一、 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 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 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站等。
四、 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 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六、 奖金范围内的节约奖、从兼课酬金和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及津贴和补贴范围内的各种价格补贴,在统计报表中单列统计。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社会处,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社会处,重点市统计局社会 科(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劳动工资(人事)司: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发布施行。现将“《关 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新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原《关于工资总额组 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哪些变动?
答:新颁发的《规定》比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动。首先,原《规定》对工资总额定义没有 加以明确,新《规定》则明确规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 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 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这 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其次,对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及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原《规定》将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列了 26 项,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 内在联系,新《规定》将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和组成项目。第三、 原《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工资总额,为了正确反映职 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不再把奖金分为经常性和一次性。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各种奖金都应 列入工资总额。此外,新《规定》对实施范围,计算工资总额的人员范围以及工资总额不包 括的项目等都根据当前情况做了调整。
二、计件工资是否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答:包括。因为“计件超额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 后的数额。从性质来看,它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在新颁发的《规定》中, 将“计件超 额工资”归入“计件工资”里,没有单列。因实际工作需要,在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 仍应将“计件超额工资”单列出来。
三、“国家星火奖”是否列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国家科委(90)国科发奖字 032 号文和财政部(88)财文字第 636 号文的精神,“国 家星火奖”和“科技进步奖”一样,属于国家级奖励,奖金来源和发奖单位均在国家科委, 不从基层单位发放。所以,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39 号“关于同意‘国家星火奖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函”明确规定,同意 “国家星火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范围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是指由国家体委发放,直 接支付给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获名次奖运动员的主管教练、教练、助 理教练的培训奖。此外,由本单位支付给运动员的训练奖、教练员的训练奖、输送成绩奖和 奖励工资,均应计入奖金并列入工资总额。
五、新《规定》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统计方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规定》将属于物价方面的各种补贴(包括肉类等价格补贴)专门归划一类。关于 1985 年在价格改革中各地建立的“肉类等价格补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其支付形式、支付标 准和经费来源都不一致,基层统计困难。过去规定其性质属于工资,但不由基层单位上报, 而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资料估算。这次新《规定》明确计入工资总额。为了有利于对“肉 类等价格补贴”的发放进行管理,新《规定》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当中曾建议有关部门改进“肉 类等价格补贴”的发放办法。但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目前未改变其发放办法之前,各 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以职工为发放对象、并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发放的,可直接 由基层单位统计上报。凡按人口,由街道、居委会、粮店发放的仍由各级统计部门估算上报。以不遗漏为原则。
六、目前有些地区试行住房改革,房改补贴是否进入工资总额?
答:从性质上看,房改补贴属于工资总额。但由于目前所进行的住房改革是在试行阶段,发 放的房改补贴办法也不一样,有些地区直接发钱,可以用于住房以外的消费,而有些地区发 住房券,只能用于购买住房或交房租。鉴于这些情况,房改补贴暂不计入工资总额。待到住 房改革走入正轨,再对房改补贴的统计问题另做规定。
(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80 号)房改补贴从 1992 年 1 月 1 日起计入工资总额。)
七、调整工资补发的工资,在工资总额构成表中如何反映?
答:调整工资,如果是补发当年的,应列入“计时工资”中,若补发上年的工资,则应列入 工资总额组成的“其他”项内。
八、新《规定》将原计入“计时工资”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 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 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划出来,做为单独一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统计上 如何执行?
答:新《规定》所以将上述工资从“计时工资”中划出来,主要是从工资项目的不同职能出 发的。目前由于财务制度和其他原因还难以执行。因此,在财务制度尚未做必要的调整之前, 仍将上述工资计入“计时工资”内。
九、计算标准工资时,是否包括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答:在计算标准工资时,应当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即:标准工资包 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十、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中的专业车队范围是什么?
答:专业车队除包括公路交通运输部门以外,还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各单位具有一定组织 形式(运输部、运输队、运输班、车队、车班),专门从事汽车客货运输的组织。其所支付 的行车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内。
还有一些小单位,车辆较少,没有管理车辆和司机的车队、车班等组织机构,这些单位支付 的行车津贴不列入工资总额。
十一、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具体指哪些?
答:“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是指少数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接受其他单位(如学会 一类的组织)组织的一些专门性工作(如课题研究、业余设计等),并由负责组织的单位(不 是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给一定的报酬,这类报酬不计入工资总额。